TPMA 上市櫃董事進修機構
法源依據及進修機構認可證明
為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安排新任或續任之董事(含獨立董事)及公司治理主管及持續充實新知,提升其專業知能與法律素養, 培養其優異特質與決斷能力,本學會經台灣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核准, 依「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」,辦理此進修培訓課程, 並將持續協助建立董事進修學習之機制與管道,以保持其核心價值及專業優勢與能力, 藉以積極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。
- 法源依據:
- 【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】第4條-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12小時,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進修6小時。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6小時。
- 【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】第24條-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1年內至少進修18小時外,每年應至少進修12小時。
- 【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】第27條-違反第24條規定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之違約金,並限期改正之,未依限改正者,每逾一營業日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之違約金,至改正為止。
- 適合對象
-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 (含獨立董事)
- 上市公司治理主管
- 公司治理人員、營運長、財務長、法務長及策略長等高階主管
- 準獨立董事、準董事
- 對該課程主題有興趣者 (含非上市上櫃公司)
- 認列學分
本學會經台灣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核准為「上市上櫃董事進修認可機構」,參與進修課程的學員可申請登錄認列董事(獨立董事)、公司治理主管進修學分證明。
證交所強制上市櫃公司董監進修,TPMA 獲選上市櫃董監進修認可機構新聞連接
核可證書
台灣專案管理學會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6日"臺證治理字第112005000號"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2年4月7日"證櫃監字第1120056625號"函認可為進修機構,凡參加進修課程結束由本會核發研習證明,可列入董事、監察人及公司治理主管之年度進修時數計算。